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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详解
2011-11-11 00:06:19 来源:
|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详解 |
| 发表日期:2011-11-10 15:46:14 浏览次数: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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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杜绝烂账和呆账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的完全和完整,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商品销售业务,出口销售业务另文规定。 3.应收账款的形成 3.1应收账款的确认: 以销售实现为标志,即销售发票一经开出,即形成应收账款。 3.2应收账款确认的时间: 3.2.1 代理、批发客户申请出库时即开出销售发票,同时形成应收账款。 3.2.2商场直供专柜货物经商场确认销售后,根据商品销售清单的数量、金额申请开具销售发票,同时形成应收账款。 3.3应收账款确认的依据: 3.3.1代理批发客户以实际出货数量及合同规定价格计算,办事处申请了特价的以总部批复的《特价机申请表》上列明的价格及实际出货数量计算,客户费用、返利不得直接扣除单价计算。 3.3.2直供专柜商场以确认的《销售清单》列明的数量及合同或特价机协议规定的价格计算,给予商场的商业折扣可以在单价中扣除,也可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形式扣除,但商场费用、返利不得直接扣除单价计算。 4.代理、批发客户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 4.1客户先付款后提货 对代理、批发客户原则上采取先付款、后提货、再开发票形式。办事处财务人员确认收到货款并取得相关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4.2客户先提货后付款: 4.2.1信用额度内提货: · 对于在客户的信用额度内的提货,先由办事处财务人员核查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在信用额度内,确保在信用额度内发货。 · 由于往来账目混乱造成超信用额度发货而形成的损失由办事处财务人员负责。 · 办事处财务主管明确了客户超信用额度而办事处经理、主管或业务人员强行要求出货的,由办事处经理、主管或业务人员负责。 4.2.2账期内提货: · 对于在客户的账期内的提货,先由办事处财务人员核查客户是否存在逾期应收账款。 · 对于存在逾期应收账款的客户,不能办理出库手续。 4.2.3担保提货: · 对于办事处经理、主管或业务人员要求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担保提货的,办事处财务主管要核查客户的信誉状况,由业务员填写《担保协议书》,办事处财务主管审核,办事处主管(经理)加保后传分管销售总监及财务总监批准后办理出库手续。 · 担保期限不得跨月,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贰万元。 4.2.4抵押提货: · 总部规定可作为客户抵押提货的抵押物分别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国库 券和现金,房产及其他不动产不能作为抵押。 · 收取客户作为抵押的现金必须视同正常货款一样开具统一的收款凭证(但不计入 客户回款),并注明“抵押款”字样及抵押期限,不得开具其他形式收据或白条 不入账。 · 抵押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称短期抵押,抵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抵押 公司不允许长期抵押的出货方式。 4.2.5上述操作仅限于同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法人企业,对于合作关系未满一年的法人企业(不含全国性家电连锁店)、非法人企业、借用法人企业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企业或个人不得进行先提货后付款的操作。同时营销中心要控制与此类客户签订有“先提货后付款”操作约定的合同。 4.3发票管理: 4.3.1对于批发客户原则上在货物发出时由办事处申请开具发票,《发票申请单》上要求填写好含客户代码、商品代码在内的全部内容,并注明“不开发票”、“增值税票”、“普票”字样。 4.3.2对于不能确定客户开具何种形式的发票或客户税务资料不全者不得超过月底申请开票。 4.3.2对于提货时不能确定是否开发票的,在月度终了时办事处在《发票申请单》上面注明“待开”字样,以后申请时开具发票时要冲销原《发票申请单》。 5.直供专柜客户应收账款的管理: 5.1商场直供专柜客户物流一般程序是:出(退)库(或销售)开发票回款。 5.2.1办事处业务员或促管专员负责商场专柜销售的核对工作,对于商场专柜以销售结款方式的,办事处业务员根据《商场专柜销售台账》及商场销售清单核查,对于以安装结算货款方式的,办事处业务员根据当月出货台账及商场销售清单核查,办事处业务员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事处财务人员。 5.2.2办事处财务人员复核清楚后申请开具发票,对于办事处业务员未经核查的对账清单,办事处财务人员可拒绝开具《发票申请单》,并不予计入当月销售。 5.2.3商场专柜原则上以当月销售、次月开票、次月回款的操作方式,办事处不得任意拖延对账、申请开票及结算期间。 5.2.4商场账扣费用即商场以合同规定的进场费、促销支持费、促销员管理费用等抵扣应收账款的,办事处业务人员应取得商场发票及费用清单,合同外费用要取得公司批准的支持性文件,并填写《费用申请表》,经办事处财务主管、办事处主管审核后寄总公司,办事处财务人员凭《费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及相关支持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客户应收账款。 6.并(挂)户操作管理 6.1由于并 (挂) 户容易造成价格体系、账目混乱,所以总部将逐步取消并 (挂) 户操作。 6.2发生并 (挂) 户操作的处理原则: 6.2.1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签订了三方协议。 6.2.2办事处经理(主管)、财务主管申请,总部分管销售总监及财务总监书面批准后才可并户。 6.2.3只有代理、批发客户才允许并户,货物出库、发票开具、货款收取实行一头结算。 6.2.4若干小客户一经总部批准并于某一大客户后,不得再并于其他客户。 6.2.5凡并 (挂) 户的账户,办事处须建立三级明细账,以分清该账户下客户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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