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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等一批法律法规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1-09-21 15:31:06 来源:
9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提高个税起征点、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规范认证机构……新法新规将对我国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个税法修改 月工资3500元以下不涉及个税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了3%。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此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表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表进行了修改。根据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使得生产经营所得税负均有所下降,以支持这类纳税人的发展。
“两高”司法解释: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明确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认定程序等问题;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认证机构虚假认证造成损失应赔偿
我国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行政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在我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指出,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电力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进入依法治理、监管新阶段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进入依法治理、监管新阶段。
条例明确,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今起正式施行 2岁以下大熊猫禁止借展
今起,由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就单一物种的一个方面的管理出台部门规章,在我国尚属首次。
作为国内外大部分借展大熊猫的“娘家”,四川省林业厅相关部门多次参与具体条款的讨论。《规定》施行后,省林业厅要求卧龙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这两大机构,加强对借展大熊猫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共17条。《规定》明确指出,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必须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
禁止一: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必须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禁止二: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禁止三:禁止借展期间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
禁止四: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
除了上述“禁止”,《规定》同时要求,申请借展大熊猫要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与此同时,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借展期间,借入方必须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并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状况等内容。
摘自: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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