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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理解与适用

2011-09-02 10:42:44 来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理解与适用

   一、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4)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5)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适合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终止。这样可以规避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何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将可能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中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建议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刻意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毕竟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补充规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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